法規名稱: 臺南縣托兒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5月30日

條文關聯

  托兒機構之收托方式分下列四種:
  一  半日托:每日收托時間未滿六小時者。
  二  日托:每日收托時間在六小時以上未滿十二小時者。
  三  全托:收托時間一日為十二小時以上者。
  四  臨時托:家長因臨時事故送托,每次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課後托育中心(安親班)之服務時間不得超過晚上八時。但有學童家長
  出具同意書者,不在此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