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文化建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4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應於公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管。但因業務需要經本府公庫主管
  機關同意者,得於代理銀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設置專戶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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