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市立圖書館場地使用收費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應於使用日前二個月至前二星期間,填具申請表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但申請使用藝廊、哇劇場,應於使用日前六個月
至前二個月期間申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