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條文關聯

為維護公共衛生,本市空地、空屋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應依本府衛
生局通知或公告,主動清除之。
病媒源孳生或其他致傳染病發生之虞時,本府衛生局認有查核本市空地、
空屋之必要時,經事先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後,應會同警察機
關或里長,逕行進入勘查或執行防疫工作,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
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傳染病發生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有迫切之危害,本府衛生局認有進入
本市空地、空屋之必要時,得會同警察機關或里長,逕行進入勘查或執行
防疫工作,不受前項事先通知之限制。
因前二項勘查或執行防疫工作,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
,得請求損失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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