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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條文關聯
第5條
本府受理申請案件後,經審查申請書件與規定不合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三 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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