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二十四條或第六十一條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定或申請變
更細部計畫時,應檢具載明下列事項之申請書、圖及文件正、副本各一份
,送本府核辦:
一、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及住址。
二、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事項。
三、全部土地權利關係人姓名、住址、權利證明文件及其同意書。但以市
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所檢具之同意書,其同意人數及所有土地面積比
例,應符合市地重劃有關規定。
四、套繪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之地籍圖。
五、其他必要事項。
申請變更細部計畫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變更前之計畫圖及
變更部分四鄰現況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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