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投資辦理公共設施之名稱、位置、面積、土地權屬、使用限制、申請 期限、投資及獎勵條件,由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公告之。 獎勵投資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內含公有土地者,公告前應先徵得公有土地管 理機關同意。 投資人已取得第三條各款公共設施全部用地或使用之權利者,得免辦理第 一項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