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條文關聯

獎勵投資辦理公共設施之名稱、位置、面積、土地權屬、使用限制、申請
期限、投資及獎勵條件,由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公告之。
獎勵投資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內含公有土地者,公告前應先徵得公有土地管
理機關同意。
投資人已取得第三條各款公共設施全部用地或使用之權利者,得免辦理第
一項公告。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