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之重大公共建設,在興建或營運期 間,取得所有權或設定典權供其直接使用之不動產,免徵契稅。 民間機構經主辦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同意接管或繼續辦理 興建、營運,因而取得不動產之所有權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