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條文關聯

使用牌照稅於每年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一次徵收。但營業用車輛
,分二期平均徵收,上期於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下期於十月一日
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
主管稽徵機關開徵前,應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將各類交通工具應納
稅額及徵稅起訖日期分別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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