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於每年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一次徵收。但營業用車輛 ,分二期平均徵收,上期於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下期於十月一日 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 主管稽徵機關開徵前,應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將各類交通工具應納 稅額及徵稅起訖日期分別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