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輔助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與急難貸款基金設置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本基金有關之貸款及墊款。
  二、辦理本府與所屬機關學校及臺南市議會編制內員工急難貸款。
  三、應行支付金融機構之本息及手續費用。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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