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584
人,瀏覽人次:
911168723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南市輔助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與急難貸款基金設置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本基金有關之貸款及墊款。 二、辦理本府與所屬機關學校及臺南市議會編制內員工急難貸款。 三、應行支付金融機構之本息及手續費用。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