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餘土處理計畫(以下簡稱處理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工程名稱、建築工程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或管線工程之申請人之
姓名及地址。
二、營建餘土數量、土質及處理作業時間。
三、收容處理場所之地點、名稱及核准文件。
四、營建餘土運送時間、路線、處理方式及污染防治說明。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應增加之文件。
承造人或申請人應於開工前向營建賸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資
訊服務中心)網站申報登錄工程基本資料及取得工程流向編號,並檢附於
處理計畫。
處理計畫內容有變更者,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已開工者,應於營建餘土實
際產出前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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