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公園綠地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條文關聯

  公園、綠地內須申領建築執照之建築物設施,其建蔽率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公園、綠地面積在五公頃以下者,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
  二、公園、綠地面積超過五公頃者,其超過部分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
      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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