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建設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8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會每週舉行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開會時由主任委
  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本
  會會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為之,並得邀請專家、專業人員
  列席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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