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建設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8月27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建設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政府建設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
  員,承建設局長之命,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行車事故現場之勘查事項。
  二、關於行車事故事證之蒐集、分析及鑑定事項。
  三、關於鑑定意見書之製作事項。
  四、關於車輛行車事故案件覆議資料提供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本會置委員六人,任期二年,由建設局就左列機關學校具有相關專業知
  識之人員聘兼之。
  一、本府工務局一人。
  二、本府警察局一人。
  三、本府法規委員會一人。
  四、高雄市監理處一人。
  五、公私立大專學校或高級工業學校一人。
  六、高雄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一人。

  本會每週舉行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開會時由主任委
  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本
  會會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為之,並得邀請專家、專業人員
  列席提供意見。

  本會置秘書、技士、辦事員、書記。

  本會置會計員,由建設局派兼,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本會置人事管理員由建設局派兼,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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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建設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編制表  │
│                                  (核定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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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等│員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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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委 員│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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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員│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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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書│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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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士│委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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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事  員│委任│  一│                      │
├─────┼──┼──┼───────────┤
│書      記│委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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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計  員│    │(一)│                      │
├─────┼──┼──┼───────────┤
│人事管理員│    │(一)│                      │
├─────┼──┼──┼───────────┤
│合      計│    │  五│                      │
│          │    │(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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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本會聘、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車馬費。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會擬訂報請本府建設局核定,並轉報高雄市
  政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