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建設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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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建設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
員,承建設局長之命,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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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行車事故現場之勘查事項。
二、關於行車事故事證之蒐集、分析及鑑定事項。
三、關於鑑定意見書之製作事項。
四、關於車輛行車事故案件覆議資料提供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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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六人,任期二年,由建設局就左列機關學校具有相關專業知
識之人員聘兼之。
一、本府工務局一人。
二、本府警察局一人。
三、本府法規委員會一人。
四、高雄市監理處一人。
五、公私立大專學校或高級工業學校一人。
六、高雄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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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每週舉行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開會時由主任委
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本
會會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為之,並得邀請專家、專業人員
列席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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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秘書、技士、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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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會計員,由建設局派兼,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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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人事管理員由建設局派兼,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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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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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建設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編制表 │
│ (核定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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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等│員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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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委 員│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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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員│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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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書│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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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士│委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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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事 員│委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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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記│委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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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計 員│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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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員│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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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五│ │
│ │ │(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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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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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聘、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車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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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會擬訂報請本府建設局核定,並轉報高雄市
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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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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