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會每週舉行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
  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為之,並得邀請專家、專業人
  員及有關機關派員列席說明或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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