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文獻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秘書、組長、主任、編纂、助理編纂、組員、助理員、辦事員。
  前項主任由相當官等職務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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