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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放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非合法墳墓於遷葬公告期限內自行遷葬完成者,墓主除得申請發給救濟 金外,不得請求其他費用。 前項救濟金,按第三條第一項合法墳墓遷葬補償費百分之五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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