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失學身心障礙國民學力鑑定及成人教育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14日

條文關聯

  為辦理失學身心障礙國民學力鑑定,應設「失學身心障礙國民學力鑑定
  委員會」(以下簡稱鑑定委員會),其組織由教育局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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