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09日

條文關聯

  舉辦公共工程用地內之建築改良物、工廠生產設備及農作改良物應由本
  府有關單位派員查明下列事項,作為估定補償價額之依據:
  一、建築改良物:
  (一)所在地。
  (二)所有權人姓名、住址。
  (三)主要構造材料、構造面積及使用情形。
  (四)建築年月。
  (五)附屬設施。
  二、工廠生產設備:
  (一)所在地。
  (二)所有權人姓名、住址。
  (三)種類、規格、數量及面積。
  三、農作改良物:
  (一)所在地。
  (二)所有權人姓名、住址。
  (三)種類、種植期間、規格、數量及面積。
  (四)固定農業機械、灌溉及堆肥坑設備。
  前項建築改良物、工廠生產設備及農作改良物調查,應通知所有權人會
  同勘查清點作成紀錄,如經通知兩次未到場,本府得逕赴現場勘查清點
  、記錄及拍照存證做為補償依據,其經勘查後再行設置或種植者不予補
  償。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