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距: 市區道路之最短不超車視距,依下表之規定: 除前表規定外,最短不超車視距,得以左列公式求取之: V S=0.278PV+────── 254(f±G) 式中: S: 最短不超車視距(公尺)。 P: 反應時間,一般為二.五秒。 V: 設計行車速率(公里/小時)。 G: 路面縱坡度(%),如上坡為f+G,下坡為f-G。f: 路面摩擦係 數,其值規定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