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區道路工程設計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25日

條文關聯

  視距:
  市區道路之最短不超車視距,依下表之規定:
  除前表規定外,最短不超車視距,得以左列公式求取之:
                   V
  S=0.278PV+──────
               254(f±G)
  式中:
  S: 最短不超車視距(公尺)。
  P: 反應時間,一般為二.五秒。
  V: 設計行車速率(公里/小時)。
  G: 路面縱坡度(%),如上坡為f+G,下坡為f-G。f: 路面摩擦係
  數,其值規定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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