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03日

條文關聯

  管線機構依前條規定申請道路挖掘時,應向主管機關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施工範圍位置平面圖。
  三、管線埋設平面圖及標準斷面圖。
  四、工程預定進度表。
  五、施工計畫書。
  六、交通安全管制措施計畫書。
  七、依其他相關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管線機構提出前項申請時,應利用公共管線管理系統輸入道路挖掘相關
  資料。
  第一項第五款施工計畫書應載明包括工期、管線類型、規格及數量之計
  畫說明、機具設備之種類及數量,施工及管理方法。
  計畫性管線挖掘或於主管機關公告為重要區域之路段挖掘者,應檢附各
  相關單位會勘紀錄。
  道路挖掘採推進工法、潛盾工法或其他免開挖之施工方法者,應檢附引
  測路面縱斷面及橫斷面之高程資料,其測點間距並應在二十公尺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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