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線機構依前條規定申請道路挖掘時,應向主管機關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施工範圍位置平面圖。
三、管線埋設平面圖及標準斷面圖。
四、工程預定進度表。
五、施工計畫書。
六、交通安全管制措施計畫書。
七、依其他相關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管線機構提出前項申請時,應利用公共管線管理系統輸入道路挖掘相關
資料。
第一項第五款施工計畫書應載明包括工期、管線類型、規格及數量之計
畫說明、機具設備之種類及數量,施工及管理方法。
計畫性管線挖掘或於主管機關公告為重要區域之路段挖掘者,應檢附各
相關單位會勘紀錄。
道路挖掘採推進工法、潛盾工法或其他免開挖之施工方法者,應檢附引
測路面縱斷面及橫斷面之高程資料,其測點間距並應在二十公尺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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