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建築基地非經申請指示(定)建築線,不得申請建築執照。但臨接已公
  告指示(定)建築線之計畫道路或都市計畫外之土地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除依電子化建築管理系統申請,得免檢附地籍圖謄本外,應
  檢具申請書圖及地籍圖謄本各一份,向主管建築機關提出,主管建築機
  關並應於受理後七日內決定之。
  前項申請,應收取規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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