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1月05日

條文關聯

  營建工程之施工計畫書應包含營建餘土處理計畫。
  前項處理計畫應於工程申報開工時,由承造人或承包廠商申請主管機關
  核准,出土期間之起迄日期並應向內政部營建署及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
  申報。但公共工程餘土處理計畫書由工程主辦機關自行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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