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畸零地使用暫行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05日

條文關聯

  原高雄市轄區建築基地之寬度及深度,其定義如下:
  一、寬度:指附表一之深度中基地二側境界線間與建築線平行截線長度
      之最小值。基地為角地者,不包含側面應設置之騎樓地、前院或依
      法令應退縮建築部分。
  二、深度:指前款寬度範圍內自基地臨接建築線至該基地後側境界線之
      垂直距離。基地深度不同者,以其最小深度為準。
  前項建築線為曲線者,以該曲線與基地兩側境界線交點之連線為準。基
  地有截角者,以未截角之尺寸為準。
  原高雄縣轄區之正面路寬、最小寬度及最小深度,其定義如下:
  一、正面路寬:指基地面前道路之寬度。但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者,
      以私設通路之寬度為正面路寬。
  二、最小寬度:指最小深度範圍內基地二側境界線間與道路境界線平行
      距離之最小值。但道路境界線為曲線者,以該曲線與基地二側境界
      線交點之連線為道路境界線。
  三、最小深度:指臨接之道路境界線至該基地後側境界線垂直距離之最
      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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