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尚未開發建築之空地,已完成綠美化,且無償提供公
  眾使用,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依高雄市私有空地綠美化地價稅補
  助辦法相關規定申請補助:
  一、經整體景觀設計,依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計算方式,其
      植栽綠覆率在百分之一百以上。
  二、設置公益性、休憩性或其他有助於環境景觀改善效益之設施。
  前項第一款所稱綠覆率,指綠覆面積占開放空間及應綠化空地之百分比
  。
  第一項空地不得設置封閉性設施。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