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大量傷病患救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府消防局、衛生局及警察局於接獲救護指揮中心通報,應立即指派現
  場各級指揮官,其權責如下:
  一、消防局:指派現場救災救護指揮官,綜理災害現場救護事項。
  二、衛生局:指派現場緊急醫療救護指揮官,負責現場緊急醫療救護相
      關事項。
  三、警察局:指派現場警戒指揮官,負責災害現場安全、交通之維護及
      罹難者屍體之處理等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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