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水站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 一、供應本市之水源許可證明文件。 二、加水站各項設備之材質證明文件。 三、加水站場所之衛生管理人員講習證明文件。 未經主管機關准予核備者,不得營業。 第一項第一款之許可證明有效期限屆滿後,非經重新檢附有效許可證明 文件報准核備,不得繼續營業。 第一項第一款之許可證明有效期限及其管理辦法由本府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之材質,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