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工程業主或施工單位應維護營建工地環境衛生並防制空氣污染。 營建工地出入口兩側道路,業主或施工單位應負責清潔維護,其維護範 圍,由主管機關另行公告之。 工期逾六個月以上之工地應於施工期間每月底向主管機關申報清洗或清 掃資料;其內容應包括道路名稱、起訖地點、清洗或清掃頻率、記錄照 片及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