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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一般廢棄物資源回收及清除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2月02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一般收垃圾應依規定之清運時間及作業方式交付清除,不得任意棄置, 違者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予以告發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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