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徵國民兵在徵訓期間,發生急病或意外傷亡,所需醫療費、喪葬費、 撫卹金均由本府負擔。但因可歸責於第三人之事由者,本府於墊付前開 費用後,應依法訴請第三人償還之。如第三人經法院宣告破產無力負擔 時,由本府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