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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本中心為建立就業服務網,得在適當地區設就業服務站,辦理各該地區 內就業服務事項,所需人員在本中心現有員額內調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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