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獎勵金之數額按超額進用人數乘以新臺幣五千元計算。 前項之超額進用人數,以實際月領薪資達基本工資之身心障礙者人數扣 除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後之餘額,以整數計算。但下列人員不予計入: 一、訓練學員。 二、投保單位負責人。 三、已獲其他促進就業之獎勵、津貼或補助。 四、違反法令僱用者。 五、因裁減、資遣或退休而仍參加保險。 六、僱用滿三年以上之身心障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