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編輯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專案簽准者外,以本府或所屬一級機關之公 文稿為限,其範圍如下: 一、公(發)布法令或通函所屬機關學校或團體照辦事項。 二、無機密性、時效性之通案複製文件或須轉行所屬機關團體參考之一 般文件。 三、屬於法令解釋或答復請示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