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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董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有本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或監事。 董事、監事有本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情事之一者,由監督機關解聘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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