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董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設置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十
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董事長、董事及監事之遴聘及補聘,由監督機關依本
自治條例第六條至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辦理。

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因故不及改聘時,得延長其任期至改聘董事及監事就
任之日止。

依本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聘
任之董事、監事於任期屆滿前因故出缺者,由監督機關依第二條規定補聘
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有本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或監事。
董事、監事有本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情事之一者,由監督機關解聘
之。

董事、監事有本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之情事,經給予相當期限陳述
意見後,認有解聘之必要者,由監督機關解聘之;其未於期限內陳述意見
者,亦同。

董事長因故出缺或解聘者,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之一人改聘之;其任期至
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