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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托嬰中心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本保險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本保險內容之給付項目及給付金額如附表。
附表-澎湖縣托嬰中心辦理兒童團體保險內容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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