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托嬰中心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30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第
  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之托嬰中心,係指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機構
  。

  托嬰中心兒童應參加托嬰中心兒童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本保
  險以托嬰中心為要保人,兒童為被保險人,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為
  受益人,承保機構為保險人。

  本保險之保險事故包括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致死亡、殘廢、傷害或
  需要治療者。但不包括疾病門診治療。

  本保險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本保險內容之給付項目及給付金額如附表。

  本保險應繳之保險費,要保人應造具名冊送保險人彙計,並由本府編列
  預算支應。

  本保險有效期間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參加本保險
  之兒童,繳納保險費在八月一日以後者,保險效力溯自八月一日起生效
  。

  托嬰中心於收取本保險保險費後二十日內,應填具要保書及被保險人名
  冊二份,連同代收之保險費,繳送保險人或其指定機構。保險人掣發之
  保險收據,交由各托嬰中心存執。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保險契約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