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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文學廊道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5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使用本場地應依規定及核准登記日期、時間、內容使用,不得擅自變更 。但本府如有特殊需要須收回使用時,得通知申請人改期,如無法改期 ,取消其使用權,申請人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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