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文學廊道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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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文學廊道(以下簡稱本場地)藝文
  、休閒活動,並加強空間及設施之有效使用,特訂定本辦法。

  有關藝術文化、藝術講座、藝術教育或經本府核准使用之相關活動,得
  申請使用本場地。

  本場地全年對外開放,每日開放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二十二時止,且
  許可使用期間不得連續逾五日。但經本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使用本場地應於使用十日前備齊申請書件並同時繳交相關費用向本府申
  請,經同意後始得使用。

  使用本場地應依規定及核准登記日期、時間、內容使用,不得擅自變更
  。但本府如有特殊需要須收回使用時,得通知申請人改期,如無法改期
  ,取消其使用權,申請人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

  租借本場地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人於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設備、人員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
      衛生之維護,並接受管理人員之指導,如有毀損或短缺情形,使用
      人應於七日內負責修繕或負賠償責任。屆時不履行時,本府得僱工
      修護,費用從保證金中扣除,若仍不足時,由申請人補足,並停止
      申請使用權利一年。
  二、場地使用結束後應回復原狀,活動品必須於活動結束後運離現場,
      如未履行,本府得視同廢棄物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
      ,若仍不足,由申請人補足,並停止申請使用權利六個月。

  申請人使用本場地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活動所需之電源、音響及相關輔助設施,均由申請人自行準備,若
      需使用現場之設備,須經本府同意後,方得使用。
  二、辦理活動之相關佈置、設備、物品之保管及安全事宜,均由申請人
      自行負責。
  三、不得喧鬧滋事或為其他妨礙公共秩序及安寧之行為,活動音量請依
      照噪音管制標準第三條第二類規定辦理。
  四、駛進本場地之工作車輛重量不得超過一點七五噸,卸貨後應立即離
      開不得滯留。
  五、不得有小販兜售及其他未經同意之活動行為。
  六、各項演出或活動未徵得本府同意,不得對外販售票券或物品。

  各項展演活動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使用,已核准使用者本府得
  停止其使用:
  一、變更申請活動名稱及內容。
  二、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及社會安寧。
  三、假借藝文活動從事對外營利,缺乏社會教育意義。
  四、不可抗力或活動有損建築及設備,不宜繼續使用。
  五、舉辦婚喪喜慶或政見發表。
  六、違反前條及其他法令規定。

  因不可抗力事由或經本府停止、取消使用者,退還其已繳納費用。

  本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如附表;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