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經學校推薦者,得申請補助金:
一、身心障礙學生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前一學期學業總成績平均在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且品行優
良經教師推薦。
(二)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地方性縣級以上競賽或展覽,
獲得前三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三名之獎項。
(三)其他具體特殊表現,足堪表率。
二、資賦優異學生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地方性縣級以上競賽
或展覽,獲得前三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三名之獎項。
補助金每名學生新臺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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