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政事務所應洽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或土地銀行提供下列文 件,作為審查之依據: 一、原始之租約申請書、耕地三七五租約副本。 二、自耕複查表、業主戶地複查表、佃農承租私有耕地複查表、自耕保 留交換清冊。 三、徵收清冊、放領清冊。 四、其他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