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共有耕地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清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11日

條文關聯

  各地政事務所應洽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或土地銀行提供下列文
  件,作為審查之依據:
  一、原始之租約申請書、耕地三七五租約副本。
  二、自耕複查表、業主戶地複查表、佃農承租私有耕地複查表、自耕保
      留交換清冊。
  三、徵收清冊、放領清冊。
  四、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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