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襲災害搶救實施要領:
一、各級任務隊團,執行空襲災害搶救支援,其所需運輸交通工具,由
警察局依戰時計劃征用交通工具,向臺灣省車輛勤員委員會汽車第
四大隊屏東縣中隊,申請征(僱)用。
二、各級任務隊團執行空襲災害搶舊支援,其所需之裝備、器材、工具
等,以現有者攜帶,必要時得依法征借、征用。
三、各任務隊團執行空襲災搶救,其隊團員之召集,依動員時期民防編
訊服勤實施辦法辦理。
四、各任務隊團,支持空襲災害搶救,以三個工作天(二十四小時為準
),其未能於搶救時間內搶救完成者,列為復舊工程。支援部隊之
膳食品量,比照縣政府規定之誤餐費為準辦理,由支援單位支給。
五、凡受命支援空襲災害搶救部隊,進入災害地區時,受災害地區較高
指揮官之指灰。
六、各級任務隊團,在災害搶救任務終止後,應即將經過情形,檢討呈
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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