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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東縣國民中小學體育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12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使用體育館、器材及各項設施,如有損壞應予修復。經學校修復者,其 費用由保證金扣除,不足之數,應予追償。使用器材如有遺失,並應照 時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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