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國民中小學體育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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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縣府)為推展本縣體育及社教活動,提倡國民正
  當休閒活動,並加強體育館(含活動中心)管理,以發揮使用功能,特
  訂定本規則。

  本縣各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經管體育館除自行使用外,應依
  照本規則辦理。

  凡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向該管學校依本規則申請使用:
  一、與場地設置目的相當之體育活動。
  二、學術集會及社教活動。
  三、其他經學校認可之正當活動。

  使用體育館,應於七日前向學校辦理申請手續。並預繳保證金新臺幣六
  仟元及繳清使用場地之一切費用,否則拒絕使用。
  前項保證金於活動結束,回復原狀後,無息退還。

  使用體育館、器材及各項設施,如有損壞應予修復。經學校修復者,其
  費用由保證金扣除,不足之數,應予追償。使用器材如有遺失,並應照
  時價賠償。

  使用體育館完畢,清潔工作由使用單位自行處理。如須委託學校雇工辦
  理,其清潔費由使用單位負擔,或於預繳保證金內扣除。

  使用體育館舉辦各項活動,其場地內外秩序、安全、維護、疏散及意外
  事件等處理,均由使用人協調負責。

  申請人使用體育館,如有中止或改期,除天災等特殊情況者外,應於三
  日前向學校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使用體育館,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禁止使用:
  一、活動項目未經合法申請集會許可,或違背善良風俗及法令規定者。
  二、學校上課期間,認定場地不適用時或有損體育館之各項設施,經勘
      驗不宜使用者。
  三、申請活動內容變更或將場地設備私自轉讓使用者。
  四、違反本規則規定者。
  經禁止使用,使用人應將場地回復原狀。預繳之費用扣除應負擔使用費
  用外無息退還,使用人不得異議。

  學校因特別事由須使用場地時於原核准使用之六日前通知申請人改期。
  無法改期時無息退還預繳之費用,申請人不得異議。

  使用體育館舉辦活動,在體育館內所張貼之標語、海報等宣傳品,須經
  學校核驗後,由學校指定地點及張貼方法,始得張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