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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東縣立體育場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8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使用體育場場地,應於七天前向體育場辦理申請手續。並預繳保證金新 臺幣二萬元及繳清使用場地之一切費用,否則拒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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