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立游泳池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3月26日

條文關聯

  借用場地收費標準及注意事項
  一、借用場地應於使用日十五日前檢具相關表件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
  二、開放期間,借用本池辦理游泳競賽及體育活動(限非營業性),應
      繳交保證金三萬元,場地使用費每日以一萬五仟元整。
  三、前款保證金於當日長地使用完畢回復原狀後,無息發還,如有場地
      毀損情事,應負賠償責任。
  四、使用場地如有涉及惟反本規定應遵守規定者,管理單位得徹消其借
      用,己繳保正今不于退還。
  五、因特殊事由無法借出場地時,得於原核准使用日五日前通知申請人
      期,無法改期時無息退還所繳納費用,申請人不得異議。
  六、申請人因故必須改期或終止使用場地時,應於原核准時用日五日前
      申請改期或退款,逾期未申請者,場地使費及保證金于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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