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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立體育實驗高級中學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各處設下列各組: 一、教務處:設教學設備及註冊二組。 二、學務處:設訓育及生活輔導二組。 三、總務處:設文書出納及事務二組。 四、專業發展處:設專業訓練及研究推廣二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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