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據花蓮縣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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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縣政府)為實現教育理想,促進教育多元發展、培
育本縣優秀體育人才並推廣全民體育活動等宗旨,特設立花蓮縣立體育
實驗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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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置校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及教育處之督導,綜理校務,並指揮、監
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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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設教務、學務、總務及專業發展四處,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教務處:掌理課程編排、教學實施與研究、學生成績考查、圖書、
教學設備、實驗器材之管理和維護、招生事務、學生學籍及成績管
理、課程合作及學生課業輔導等事項。
二、學務處:掌理學生訓育實施、團體活動、群育、學校衛生、學生保
健、學生生活輔導、德育等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檔案管理、收發及出納、票據和證券之保管、物品採
購、校舍修繕維護、教學環境設施改善、工友管理及財產保管等事
項。
四、專業發展處:掌理訓練計劃之擬訂與實施、訓練和競賽紀錄之彙整
、運動競賽活動之辦理、體育教學之研究推廣、訓練策略之研究推
廣、運動傷害防護、國中小學運動與社會體育之推廣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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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處設下列各組:
一、教務處:設教學設備及註冊二組。
二、學務處:設訓育及生活輔導二組。
三、總務處:設文書出納及事務二組。
四、專業發展處:設專業訓練及研究推廣二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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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各處置主任一人,各組置組長一人,除總務處各組組長得由職員擔
任外,各處主任及各組組長均由教師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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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設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其委員由校
長就各處、室主任及有關專任教師聘兼之。輔導工作委員會置專任輔導
教師,由校長遴聘具有專業知能之教師充任;主任輔導教師由專任輔導
教師兼任,負責規劃、協調學生輔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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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置軍訓教官並得置護理教師,其遴選、介派、遷調依教育部之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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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教師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聘任之,其員額依高級中學法和特
殊教育相關法規設置標準規定辦理,每班三人,導師由教師兼任之。本
校為因應運動專業教學及專長訓練之需要,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
定聘任運動專業教師,每一專長項目一至二人,最多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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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依國民體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置專任運動教
練 2人,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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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置組長、幹事、護理師(或護士)、管理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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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設人事室,置主任,由縣政府派員專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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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由縣政府派員專任,依法辦理歲
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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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校務會議、教務會議、學生事務會議、輔導會議組成人員及討論事
項範圍,依照高級中學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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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設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教師聘任、長期聘任、不續聘及有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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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預算員額編制表及職員員額編制表由本校擬訂,報請縣政府核定。
本規程第十條至第十二條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
制表定之。
前項各職稱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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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校擬定,報請縣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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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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