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立體育實驗高級中學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據花蓮縣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規定訂定之。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縣政府)為實現教育理想,促進教育多元發展、培
  育本縣優秀體育人才並推廣全民體育活動等宗旨,特設立花蓮縣立體育
  實驗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

  本校置校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及教育處之督導,綜理校務,並指揮、監
  督所屬員工。

  本校設教務、學務、總務及專業發展四處,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教務處:掌理課程編排、教學實施與研究、學生成績考查、圖書、
      教學設備、實驗器材之管理和維護、招生事務、學生學籍及成績管
      理、課程合作及學生課業輔導等事項。
  二、學務處:掌理學生訓育實施、團體活動、群育、學校衛生、學生保
      健、學生生活輔導、德育等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檔案管理、收發及出納、票據和證券之保管、物品採
      購、校舍修繕維護、教學環境設施改善、工友管理及財產保管等事
      項。
  四、專業發展處:掌理訓練計劃之擬訂與實施、訓練和競賽紀錄之彙整
      、運動競賽活動之辦理、體育教學之研究推廣、訓練策略之研究推
      廣、運動傷害防護、國中小學運動與社會體育之推廣等事項。

  各處設下列各組:
  一、教務處:設教學設備及註冊二組。
  二、學務處:設訓育及生活輔導二組。
  三、總務處:設文書出納及事務二組。
  四、專業發展處:設專業訓練及研究推廣二組。

  本校各處置主任一人,各組置組長一人,除總務處各組組長得由職員擔
  任外,各處主任及各組組長均由教師兼任。

  本校設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其委員由校
  長就各處、室主任及有關專任教師聘兼之。輔導工作委員會置專任輔導
  教師,由校長遴聘具有專業知能之教師充任;主任輔導教師由專任輔導
  教師兼任,負責規劃、協調學生輔導工作。

  本校置軍訓教官並得置護理教師,其遴選、介派、遷調依教育部之規定
  辦理。

  本校教師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聘任之,其員額依高級中學法和特
  殊教育相關法規設置標準規定辦理,每班三人,導師由教師兼任之。本
  校為因應運動專業教學及專長訓練之需要,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
  定聘任運動專業教師,每一專長項目一至二人,最多十人。

  本校依國民體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置專任運動教
  練 2人,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聘任之。

  本校置組長、幹事、護理師(或護士)、管理員、書記。

  本校設人事室,置主任,由縣政府派員專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校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由縣政府派員專任,依法辦理歲
  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本校校務會議、教務會議、學生事務會議、輔導會議組成人員及討論事
  項範圍,依照高級中學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本校設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教師聘任、長期聘任、不續聘及有關事宜
  。

  本校預算員額編制表及職員員額編制表由本校擬訂,報請縣政府核定。
  本規程第十條至第十二條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
  制表定之。
  前項各職稱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校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校擬定,報請縣政府核定。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