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場因特別事由無法出租使用體育場館時,須於原核准使用之日七日前 通知申請人改期,其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申請人不得 異議。 申請人因故必須改期或終止使用場館時,應於原核准使用之日七日前申 請改期或退款,逾期未申請者,已繳納各項費用不予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