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
  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召集人及副召
  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本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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